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地、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等工作。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