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湖长应当适时听取或者审阅本级河湖长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报告;乡级以上河湖长每年听取或者审阅相应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