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河湖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二)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三)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