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林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级总林长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协调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市级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组织制定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办破坏林草资源重大案件处置,督促责任区域依法全面保护林草资源,完成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任务,督导检查林长制实施情况。

(二)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建立林草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

县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做好林草资源保护工作,督办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案件处置。

(三)乡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责护林员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林草资源源头管理,对辖区林长制工作负总责。

乡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具体负责,及时处置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四)村级林长、副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域组织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划分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督导护林员按要求进行巡护及巡护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林草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林长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