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林长、河湖长是本区域内林长制、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林长制、河湖长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督导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林长制、河湖长制实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