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自觉接受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男女双方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相关婚前医学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