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