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