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