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