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婴儿出生时,接生人员应当记录出生情况。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婴儿出生记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必须出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