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产前诊断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