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并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为节约、保护地下水和监督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