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等。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