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