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