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肉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肉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