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肉品经营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批发肉品应当如实记载供应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肉品基本信息。

采购肉品应当保存供货方的基本信息和详细记载肉品名称、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保质期限、数量等内容的票证。

销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肉品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肉品检疫、检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畜牧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