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肉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固定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并明示相关证明。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