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擅自屠宰者提供屠宰场所。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