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强屠宰场所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