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