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种植树木和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离标准,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有效功能。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