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与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应当征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