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与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应当征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