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四)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五)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六)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