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维修,保证完好通畅。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及设施,按照权属不变、界限明确、一体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依法明确管理主体和方式,相应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养护和管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