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