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