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