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