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技术工人薪酬激励;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