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技术工人薪酬激励;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