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