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对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