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界碑。在地下输水工程上方地面设置中心桩或者警示牌,并在配套工程沿线路口、村口、工程施工现场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受水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调配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配套工程与省级以下道路交叉处、桥梁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