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