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