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