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