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