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