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