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的义务,都有依法举报和控告生态保护违法行为的权利。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活动。对在生态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