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的义务,都有依法举报和控告生态保护违法行为的权利。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活动。

对在生态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