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生态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