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开展雪崩、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地震、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依法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