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开展雪崩、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地震、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依法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