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修复治理责任,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