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