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