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河长以及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设置的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县级以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由本级总河长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