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直接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