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宣传栏目,制作相关普及节目,播放相关公益性广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