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本土历史文化特色和建筑建造技艺相关课程,推进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