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对象批准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维护,对保护标志牌破损、遮挡、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